【以案說險】車輛外借需謹慎,疏忽大意留禍根 返回列表頁>>

【案情簡介】

車主趙某與王某是多年好友。2022年5月18日,王某向趙某借車,趙某欣然答應。當日晚,王某駕車時與對面駕車行駛的嚴某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雙方車輛車嚴重受損,王某、嚴某重傷。經(jīng)交警勘察,認定王某屬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對事故發(fā)生負全部責任。趙某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在得知駕駛員王某系無證駕駛后,向被保險人趙某傳達了拒賠意見。趙某懊悔不已,為什么自己好心借車,卻要承擔這么多損失?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所有人、管理人管理義務方面的過錯:主要表現(xiàn)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機動車行駛,以至于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或損害擴大的原因之一。比如,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汽車輪胎已經(jīng)出現(xiàn)問題,未及時維修,若因該問題發(fā)生交通事故或擴大了交通事故的損害,其應根據(jù)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所有人、管理人選任方面的過錯: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或者駕駛人有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仍同意駕駛人使用車輛的過錯。

駕駛資格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得以駕駛相應機動車的資格。缺乏該資格、資格被吊銷、資格超過有效期或者不具備相應車型、特種車輛的駕駛資格,不得駕駛相應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知悉該情況,依然租賃、出借給該人使用機動車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禁止“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人駕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知悉駕駛人存在上述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身體方面的原因,依然允許該人駕駛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本案例中,趙某把車輛借給王某,雖然此時車輛使用人是王某,趙某無法管控駕駛風險,但趙某作為所有人或管理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過錯。

風險提示】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fā)生有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遇到朋友借車的情況,那么借車給別人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機動車存在缺陷,不能借;

第二、駕駛人沒有相應駕駛資格,不能借;

第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不能借。

出借車輛,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以案說險】車輛外借需謹慎,疏忽大意留禍根
安徽分公司 2022-09-07 3

【案情簡介】

車主趙某與王某是多年好友。2022年5月18日,王某向趙某借車,趙某欣然答應。當日晚,王某駕車時與對面駕車行駛的嚴某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雙方車輛車嚴重受損,王某、嚴某重傷。經(jīng)交警勘察,認定王某屬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對事故發(fā)生負全部責任。趙某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在得知駕駛員王某系無證駕駛后,向被保險人趙某傳達了拒賠意見。趙某懊悔不已,為什么自己好心借車,卻要承擔這么多損失?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所有人、管理人管理義務方面的過錯:主要表現(xiàn)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機動車行駛,以至于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或損害擴大的原因之一。比如,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汽車輪胎已經(jīng)出現(xiàn)問題,未及時維修,若因該問題發(fā)生交通事故或擴大了交通事故的損害,其應根據(jù)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所有人、管理人選任方面的過錯: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或者駕駛人有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仍同意駕駛人使用車輛的過錯。

駕駛資格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得以駕駛相應機動車的資格。缺乏該資格、資格被吊銷、資格超過有效期或者不具備相應車型、特種車輛的駕駛資格,不得駕駛相應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知悉該情況,依然租賃、出借給該人使用機動車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禁止“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人駕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知悉駕駛人存在上述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身體方面的原因,依然允許該人駕駛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本案例中,趙某把車輛借給王某,雖然此時車輛使用人是王某,趙某無法管控駕駛風險,但趙某作為所有人或管理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過錯。

風險提示】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fā)生有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遇到朋友借車的情況,那么借車給別人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機動車存在缺陷,不能借;

第二、駕駛人沒有相應駕駛資格,不能借;

第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不能借。

出借車輛,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