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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須具備什么,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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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1、工傷人員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2、單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人員事故發(fā)生月已參加本市城鎮(zhèn)(或小城鎮(zhèn))社會保險,并按規(guī)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二、申請憑證

1、工傷認定結論書;

2、工傷醫(yī)療費用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yī)療費原始收據、門急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急診住院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yī)療費原始收據、住院醫(yī)療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和相關的病史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3)現(xiàn)金就醫(yī)的還須提供由本市醫(y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醫(yī)療費零星報銷結算單》或《醫(yī)療費用核定憑證》。

3、勞動能力鑒定費支付憑證;

4、工傷人員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意見書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付款憑證;

5、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小時工)、協(xié)保人員,須提供勞動手冊以及與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簽定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

6、工傷人員的身份證、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帳戶原件及復印件(工商銀行、上海銀行、浦發(fā)銀行、農業(yè)銀行、郵政儲蓄);

7、委托他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xù)的,須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二份,其中個人申請的須經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蓋章;

9、其他相關材料。

三、受理部門及時間

工傷人員或被委托者可在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次月,于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區(q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結算崗位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xù),辦理期限為三十天。

四、受理結果

審核通過: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領人核對并簽字后,由區(q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一份交申領人,一份留存。

審核不通過:承辦人應當場告知申領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條件不符明確告知,材料不齊要求補齊),同時退還申報的材料,并打印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領人,待材料補齊后,重新報區(q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職工受傷或者職業(yè)病是否屬于工傷范圍,是否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的書面決定。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到工傷保險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治療過程中,由醫(y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據此審查工傷職工的傷情是否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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